關于進一步做好南京市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經濟獎勵工作的通知
寧科〔2020〕91號
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鼓勵初創期科技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根據2020年市委一號文及《市初創期科技企業經濟發展貢獻獎勵實施細則(修訂)》,現就南京市2019年初創期科技企業貢獻獎勵兌現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兌現發放條件
根據《市初創期科技企業經濟發展貢獻獎勵實施細則(修訂)》,市區(園區)共同支持初創期科技企業發展,今年對初創期科技企業2019年的企業經濟貢獻進行獎勵。初創期科技企業經濟發展貢獻獎勵政策對象實行認定制,根據稅務部門管理數據直接獲取獎勵企業名單,不需要企業進行申報,具體條件要求詳見附件。
二、獎勵兌現流程說明
1. 企業按照市稅務管理部門的通知要求,按時完成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研發費用歸集等稅務申報相關工作。
2.初創期科技企業經濟發展貢獻獎勵政策對象實行認定制,根據稅務部門管理數據,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稅務局等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并審核我市初創期科技企業經濟發展貢獻獎勵的企業名單和獎勵金額,并經由各區科技局、區財政局以及相關企業確認后進入公示程序。
3.市科技局對符合條件的擬獎勵企業名單在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官方網站(http://www.njkj.gov.cn/)進行公示。
4. 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聯合發文予以確認,并通知各區(園區)實施獎勵兌付工作。
三、截止時間
企業應申報而未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可以到稅務部門更正申報,獎勵名單提取的截止時間到2020年7月15日為止,逾期將自動失去獲得獎勵資格。
四、聯系方式
市政務服務中心科技局窗口:郁勇 68505234
申辰68505233
市科技局高新處:唐莊 68786259
附件:《市初創期科技企業經濟發展貢獻獎勵實施細則(修訂)》
南京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6月16日
市初創期科技企業經濟發展貢獻獎勵
實施細則辦事指引
一、辦理時間及時限
辦理時間:企業按照市稅務管理部門的通知要求,按時完成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研發費用歸集等稅務申報相關工作。
辦理時限:在納稅申報截止時間后的6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獎勵企業名單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獎勵企業名單及獎勵金額,實施獎勵兌付工作。
二、辦理地點
政策獎勵工作實行認定制,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稅務大數據確定獲得獎勵的企業名單和獎勵金額,無需企業申報。
三、所需材料
政策獎勵工作實行認定制,無需企業報送申報材料。
四、責任部門、聯系人及咨詢電話
市科技局:唐莊,(025)68786259
市稅務局:孫建忠,(025)84570291
市財政局:曾程,(025)51808759
附件
市初創期科技企業經濟發展貢獻獎勵
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寧委發〔2018〕1號第五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園區)共同支持初創期科技企業發展,自獲利年度起,三年內對本市經濟發展貢獻全部獎勵企業。獎勵資金主要用于鼓勵企業加大科技創新研發投入。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發布通知公告,市稅務局負責納稅信息確認,市財政局負責資金撥付及監督檢查。江北新區、各區(園區)配合審核確認企業及其稅務信息。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政策口徑
第四條 本細則所指初創期科技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南京市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二)申報獎勵年度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三)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
(四)申報獎勵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條 上述條件涉及的政策口徑:
(一)本細則所指研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
(二)本細則所指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申報獎勵年度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三)本細則所指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照企業申報獎勵年度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累計計算。
(四)本細則所指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六條 2019年起,初創期科技企業經濟發展貢獻獎勵政策對象實行認定制,根據稅務部門管理數據,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稅務局等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并審核南京市初創期科技企業經濟發展貢獻獎勵的企業名單和獎勵金額,并經由各區科技局、區財政局以及相關企業確認后進入公示程序。
第七條 審核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對符合條件的擬獎勵企業在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聯合發文予以確認,并通知各區(園區)實施獎勵兌付工作。
第八條 按現行財政體制,獎勵金額市區按1:3的比例分擔,江北新區獎勵兌現經費由江北新區全額負擔。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對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違法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相關規定處理,追回獎勵資金,由市發改委(信用辦)將相關申報主體和個人納入征信“黑名單”,取消在本市申報所有人才、科技、產業資金資助項目的權利,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細則所指獲利年度,自2018年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